一、监管对象
律师机构、律师及律师协会
二、监管内容
1、组织实施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许可初审;
2、组织实施律师事务所变更备案初审;
3、办理全省律师事务所(包括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执业证(工作证)的换发初审工作;
4、组织实施全市律师执业许可初审;
5、全市律师事务所(包括分所)和律师的执业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
6、查处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司法局实施律师事务所执业年度考核、指导市律师协会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8、实施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检查、投诉处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9、监督指导律师行业协会日常工作;
三、监管方式
1、定期年度审查考核;
2、不定期检查律师机构和律师的执业情况;
3、投诉查处;
4、建立职业档案。
四、监管措施
1、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协会的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2、出台意见、制度等,并要求落实;
3、经常性高度律师机构内勤,了解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情况。
五、监管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召开会议落实有关规定;
3、定期召开全市律师机构内勤会。
六、违规处理
1、对律师机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责令其改正;
2、对年度考核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律师机构及律师,组织开展专门的学习培训;
3、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