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公证机构、公证员
二、监管内容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执业行为,公证机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具体包括: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7)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司法局对本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工作;
(8)司法部和省司法厅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管方式
(一)年度考核。
1、在每年的年末公证机构进行年度考核。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每半年对全地区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一定期限内办理的公证案件进行质量检查。
(二)建立执业档案。建立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年度考核、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奖励等方面情况的执业档案。
四、监管措施
(一)对公证机构和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管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五)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违规处理
(一)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责令其改正。
(二)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三)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