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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律师事务所和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
    二、监管内容
    1、律师事务所是否接受法律援助中心对援助案件的指派  并安排适格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2、律师事务所是否按要求反馈工作信息并配合对援助案件的监管
    3、律师履行法律援助工作义务情况
    4、律师执行办理援助案件禁止有偿服务规定情况
    5、律师承办援助案件的质量情况
    三、监管方式
    主要采取进度跟踪、随机听庭、回访受援人和抽查卷宗四种方式,公开监管指标和具体要求,事中及时补救,事后集中处理,各种监管方式综合运用。
    四、监管措施
    1、法律援助中心从对援助案件的指派到庭审结束这一过程的监管是事中监管。具体管控指标是每一受援案件至少打2次电话,全面掌握案件进程,对10%以上的受援案件随机听庭。
    2、从下达判决(或裁定)起到补贴发放完毕这一过程的监管是事后监管。具体管控指标是采用各种方法回访受援人至少1次,全年抽查卷宗并有工作记录达到8%以上,对发现的问题同一年度内处理结果达到95%以上。
    3、对于超过50人的群体性案件,卷宗抽查率达到100%。
    五、监管程序
    1.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部分案件进行听庭。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到法院旁听或到法院调取开庭录像资料,核查案件承办人员在庭上的表现,并制作听庭评议表。
    2.案件结案后,给受援人去电回访,听取受援人对案件承办人员的总体评价,以此为依据考察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有收取财物等行为。
    3.案件办结归档前,对每一份案卷都要进行检查,主要围绕案卷装订顺序,案卷完整度、清洁度等方面进行。其中随机抽查8%以上,形成抽查记录
    4、在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若接到受援人的举报,责成被举报人所在单位3日内查清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中心,市中心2日内形成处理意见后即时公布,并对整改情况跟踪复查。复杂情况时间可延长1-3日,市中心形成处理建议,报局党委纪检部门处理。
    六、违规处理
    1.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2.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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