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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行政许可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
    二、监管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从业人员的资质。
    2、提供就业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3、是否存在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行为。
    4、有否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5、服务场所相关制度是否上墙。
    6、职业中介服务许可证年审情况。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检查,每年1次,检查已办证职业中介机构。
    2、每年一次对所有职业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管方式
    (一)核实职业介绍机构发布就业信息的真实性。
    (二)查看场所内悬挂证照、服务项目是否完整有效。
    (三)发现有用工单位或劳动者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立即责令其改正。
    (四)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责令改正。
    四、监管措施
    (一)现场检查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情况。
    (二)接到举报投诉电话或信件,立即前往检查。
    (三)年度审核职业中介服务许可证。
    五、监管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准备工作,制定检查方案。
    (二)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包括,从业人员资质、就业信息的真实性、服务是否规范、相关制度是否上墙等。
    (三)对检查存在的问题予以告知,要求整改。
    (四)对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对年审不合格的取消中介服务许可证。
    六、违规处理
    (一)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二)对未达到管理和服务规范要求的,责令职业中介机构当场改正。
    (三)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且尚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职业中介机构,不予通过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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