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二、监管内容
参保缴费稽核、待遇支付稽核
三、监管方式
书面稽核、实地稽核、网上稽核
四、监管措施
按照年度计划,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稽核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稽核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稽核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稽核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五、监管程序:
1、提前3日将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2、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4、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5、发现被稽核对象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整改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六、违规处理
被稽核单位如果有违规行为,稽核工作人员要据实填写《稽核整改意见书》。被稽核单位接到整改意见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的,经办机构应填写《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