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二、监管内容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二)许可证和就业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许可证和就业证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
三、监管方式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实行备案制度。
四、监管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进行年检,对聘雇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需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五、监管程序
主要是对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不定期访察。
六、违规处理
(一)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处以本人月平均工资五倍的罚款,同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
(二)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许可证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四)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五)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1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