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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获得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
    二、监管内容
    (一)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监管内容。
    1.具有能体现自身特点的园区名称。
    2.具有相对独立的园区空间。
    3.具有下列孵化功能之一。
    (1)孵化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的功能;
    (2)孵化高校毕业生原始创业资本积累的功能;
    (3)孵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技能的功能;
    (4)孵化科技研发成果的功能。
    4.园区内创业人员(或受训人员)主体为高校毕业生。
    5.具有专门的园区管理服务机构。
    6.具有滚动的孵化能力。
    7.具有生产生活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8.具有扶持入园创业实体发展的租金优惠政策。各园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场地租金等园区管理性收费上,给予入园创业实体适当减免。
    9.具有明确的园区产业定位,能够形成园区主导产业,并带动一批与主导产业相关的实体共同发展。
    10.具有提供创业融资、企业登记、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推介、技能培训、跟踪扶持等单项服务或多项服务的服务体系。
    11.能同时吸纳10个以上创业实体和20人以上创业者。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大学生创业园区标准。
   (二)对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考核监管内容。
    市级大学生创业园是否按照省人社厅下发的《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三、监管方式
    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四、监管措施
     (一)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监管措施。  
    1.听取考核单位年度情况汇报。
    2.检查园区在孵企业档案,查看园区活动档案等相关材料。
    3.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听取汇报,查阅台帐。
    (二)对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考核监管措施。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市级园区称号。
    五、监管程序
    (一)下发考核通知书。
    (二)现场实地考核。
    (三)下发整改通知书。
     (四)整改复查。
    六、违规处理
    确定创业园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基本合格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列为不合格,撤销市级园园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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