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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
    二、监管内容
    对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吉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管方式
    审批决定前实地检查、日常检查、年度专项检查。
    四、监管措施
    (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对企业工时制度的执行监管力度,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不定期对获得批准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对企业是否如实按照所审批工时制度执行、是否及时足额支付应付加班工资、是否存在未审批的工种岗位执行特殊工时制度进行检查。
   (三)对获得批准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五、监管程序
    (一)审批指导
    1、加强指导规范。指导企业依法制定科学的劳动定额、
计件单价,促进企业提升劳动管理水平;指导企业妥善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鼓励和支持企业与员工协商薪酬;指导企业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2、明确审批条件。依法建立健全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合理确定劳动定额,科学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制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并充分征求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二)日常巡查检查
    1、对获批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职工调查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2、对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六、违规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情形的,依照《行政许可法》撤消审批许可,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移交劳动仲裁机构或劳动监察支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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