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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企业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政处罚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二、监管内容
    1、劳务派遣单位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劳务派遣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3、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超比例派遣劳动者,派遣劳动者是否使用在三性岗位上。
    三、监管方式
    决定前实地检查、日常检查、年度专项检查。
    四、监管措施
    (一)加强在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对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监管力度,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不定期对备案企业后续监管督查。
    (三)对备案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五、监管程序
    (一)审批指导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不能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的10%,并使用在三性岗位上,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要严格控制在三性岗位上。
    (二)日常巡查检查
    1.对备案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职工调查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2.对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督促限期整改。
    六、违规处理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有违法情形的,依照《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存储的备用金不足以补偿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六条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按照民事纠纷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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