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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业务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监管内容
    用人单位申报工伤情况。
    三、监管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
    四、监管措施
    (一)进入相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笔录;
    (三)采用记录、复印、录音、录像等方式获取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四)委托其他统筹地区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五、监管程序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调查核实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出示证明工作身份的证件;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职工家属、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
    六、违规处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依法予以撤销,并重新调查核实作出新的认定决定;
    (二)因经办人员不负责任,会同用人单位或参保职工弄虚作假,经查实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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