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一)各市(县、区)政府及学校、其他教育教学机构。
(二)各类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二、监管内容
(一)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情况;
(二)县市区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
三、监管方式
(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督导一次,具体督导范围根据国家或省、市督导工作安排确定;
(二)采取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采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监管措施
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社会意见等方式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五、监管程序
(一)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二)被督导单位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上报。督导小组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并进行现场考察。
(三)征求学生、家长、教师等公众意见。
(四)对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反馈给被督导单位,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五)根据初步督导意见和申辩意见,对被督导单位作出评价,发出督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六)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七)督导结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
六、违规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等法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