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辐射项目、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
二、监管内容
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管方式
对辐射项目应用单位实行分级管理。(一)例行检查。对三类以上放射源及二类以上射线装置应用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其他应用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二)不定期检查。对相关单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三)专项检查。配合上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专项检查行动。
四、监管措施
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座谈质询、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辐射应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五、监管程序
现场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六、违规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按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