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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日 期:2015-12-15
    一、监管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二、监管内容
    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是否履行义务。
    三、监管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与互查、抽查与全面查、书面查与现场查等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管措施
    区(县)工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工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行政执法依据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部门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决定书的部门申请复查。发出决定书的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管程序
    (一)市工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工信系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工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知受查单位整改,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整改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四)市工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违规处理
    工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不予履行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或适用程序不当的;
    (三)没有法定依据而随意实施行政行为的;
    (四)行政裁量权行使不当,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
    (五)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十一)需要追究党纪处分的,由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其它对行政相对人造成过损失的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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