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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对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日 期:2015-12-15
    一、监管对象
    依法具有行政许可职权的许可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许可的相对人。
    二、监管内容
    (一)全市重大许可项目检察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二)全市政府性投资、融资和管理项目中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三)省工信局转发市内重大许可项目违法违规案件;
    (四)市级以上机关及领导批转市工信局的重大许可项目违法违规案件;
    (五)其他需市工信局查处的重大许可项目违法违规案件。
    三、监管方式
    听取汇报与实地走访、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群众举报与上级反馈相结合等有效方式进行。
    四、监管措施 
    (一)建立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工信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工信局监督执法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员列席。会议由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的领导主持;必要时确定其他人员参加。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进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或监督机构负责人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最后应形成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领导班子参会人员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处罚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工信局主要领导或主管监督执法工作的领导批准、签发。
    (二)建立重大案件保密制度。参加或者列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对案件讨论有关情况必须保密,对因泄密者而造成重大后果者,应给予严肃处理。如因工作需要查阅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的,应经监督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经同级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五、监管程序
    (一)项目稽察,确定违法违规行为。市工信局项目稽察至少有两名稽察人员共同进行。
    (二)下达稽察整改意见。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稽察人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对经稽察认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稽察人员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并向项目单位下发整改意见通知,提出整改具体要求,明确整改时限,督促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三)落实整改意见。市工信局对于项目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市、区(县)两级工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整改,反馈结果,确保整改到位。
    六、违规处理
    对项目存在问题,又不能按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予以改正的,根据法律法规:1.责令限期整改;2.通报批评;3.建议暂停拨付国家和省、市出资的建设资金;4.暂停项目建设;5.建议暂停所在部门、地区同类新项目的审批;6.国家、省投资或批复项目,查处结果上报国家、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对稽察发现涉及其他有关方面的问题,移交有关方面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省工信厅项目稽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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