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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征收类项目的监管制度
 
对行政征收类项目的监管制度
日 期:2015-12-15
    一、监管对象
   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征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监管内容
    行政性收费确定的项目。省级政府各部门及各市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立的收费项目在本省范围内实施,应当到行政性收费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经省政府审批,并核定收费标准。
    三、监管方式
    依法行政征收时采取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与计算方式相结合进行征收。现场实地查看征收记录,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方式合理进行征收。 
    四、监管措施
    依法制定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标准,重点对行政征收标准以及征、停、减、缓、免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
    (1)对行政征收项目存在一定幅度的要区分不同情况分档确定征收标准,或明确按最低标准进行收费。
    (2)对存在征、停、减、缓、免情形的行政征收项目,要明确具体情形及不同级别人员审批权限和程序。
    (3)对基本情况相同的行政征收项目,征收数额标准应当相同。
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标准实施后,行政机关依法征收时应当出具书面文书,写明行政征收的项目、标准、金额、依据等内容,并说明理由和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监管程序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征收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按程序依法进征收。征收具体程序:行政管理人受理开缴费用通知单,出示收费许可证,行政管理相对人缴纳相关费用,业务部门开具有效收费票具,征收费用进入指定账户。
    六、违规处理
    行政征收费用是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或蓄意挤占、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将收回当年已下达资金,并相应扣减或取消下年度费用预算指标。对拒不上缴所应交纳费用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依法严肃追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由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依法应当征收未受理、未征收的。(2)不应当征收的。(3)未按法定标准、范围、程序、权限及时限实施征收和退款的。(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5)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在征收过程中发生截留、私分、坐收坐支或违反规定开支等腐败行为的。(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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