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买滚球的app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权责清单>>市工信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行政检查类项目的监管制度
 
对行政检查类项目的监管制度
日 期:2015-12-15
    一、监管对象
    依法应当进行行政检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监管内容
    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检查了解。
    三、监管方式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给合、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法给予适当制裁。
    四、监管措施
    (一)完善行政检查权制度建设。严格执行检查法定的原则,不得因具有行政管理权而随意设立行政检查权。要根据不同的行政检查行为规定不同的检查措施,对于具有直接强制性的要规定直接强制权,对于不需直接强制的要设定则。要规定保密义务,对行政检查中知晓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二)加强行政检查行为的程序制度建设。1、行政检查的启动必须有合理的依据。2、行政检查的实施应符合一般程序规则。3、同一对象重复检查、反复检查需经本机关行政首长批准。4、告知不服行政检查的救济途径。疏通行政检查的救济渠道,保障相对人权利。
    五、监管程序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在场,因故不能到场的需有2名以上的见证人。具体程序:(一)事先通知:在检查实施前,行政机关应当通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的内容、对象等,以便相对人参与检查。事先通知是行政相对人行使参与权、知情权的前提和有效保障。可以让他们有一定的准备时间,以便合理地安排好自己的生活、生产、经营活动,尽可能地减少行政检查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形成行政检查的良性互动,从而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二)表明身份:检查主体在进行检查时,应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包括出示工作证、授权证书或佩戴公务标志等。以证明其所具有的进行行政检查的主体资格和行为资格。(三)说明理由:检查机关在进行检查时,应告知相对人进行行政检查的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理由。说明理由是行政机关的一项义务。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在作出检查结论之前或之时,对相对人说明作出该检查结论的理由和依据,并最好以书面形式说明。(四)收集信息:检查主体依据法定的方式,如调卷审查、进行登记和统计、实地检查、搜查、对相对人查问等方式了解事实真相和提取证据信息。收集信息不能随心所欲,要严格遵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设定的在收集信息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坚决杜绝以强迫、暴力的方式收集信息。(五)作出检查结论:检查机关在进行检查后,要根据所收集到的信息资料作出一定的结论并有检查人员的签名进行归档。(六)事后告知:检查完毕后,检查机关基于其法律义务应将相关事项告知相对人,从而增强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并能相应地维护相对人的权益。(七)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可以促进公民对行政的参与、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防止行政腐败。因此,检查主体必须将其在检查程序中收集的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2007年4月5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9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六、违规处理
    检查时发现行政相对人有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不法行为,行政主体要依法给予行政制裁。行政检查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人身、财产(包括商业秘密)等方面损失的,行政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赔偿。
    行政检查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不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没有行政执法证的或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3)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4)接到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和投诉后,不及时处理的。(5)在行政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