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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类项目的监管制度
 
对行政处罚类项目的监管制度
日 期:2015-12-15
    一、监管对象
    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监管内容
    主要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应当严格进行行政处罚行政行为。
    三、监管方式
    采取书面核查与实地检查、定期检查与集中检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检查与处理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监管措施
    (一)加强对行政许可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管制度。对行政主体行政许可不作为,可以责令其实施行政许
可,并下发书面督办通知;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严格处理;
    (二)加强对许可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管制度。
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了与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要求不允许的行为应当依据进行严格行政处罚。
    五、监管程序
    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非法无理阻挠。检查、调查和询问应制作笔录行政处罚时要依法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进行。需要听证的要依法组织听证。并将处罚结果进行归档立卷。除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允许公众查阅。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但是,当事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违规处理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除依法应予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一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违规处理。在检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情形的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二是对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违规处理。在实施处罚过种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处罚结果严格认真登记,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一经发现违法行为,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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