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
二、监管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定收回范围、程序;
(二)是否经市、县政府批准;
(三)是否依法对原土地权利人合理补偿,办理相关注销手续等。
三、监管方式
批后实地核查,特殊重大情况单独督查。
四、监管措施
采取查阅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关文件、资料档案,实地核查等。
五、监管程序
(一)书面通知检查对象提供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二)对检查有关批准文件、资料档案,核查现场情况;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四)将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违规处理
经检查发现违法规规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实行责任追究或行政问责及司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