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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供应后开发情况监管制度

建设用地供应后开发情况监管制度

 
日 期:2015-12-16
    一、监管对象
    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二、监管内容
    (一)是否按照文件规定建立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各项工作制度;
    (二)是否对供后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等开展巡查,及时提醒、督促用地者进行开发建设;
    (三)是否将项目巡查有关资料信息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四)是否依法依规对闲置土地及其他违规违约用地问题进行处理;
    (五)是否建立完善项目用地动态巡查相关资料档案。
    三、监管方式
    在建设期内,每年检查一次,特殊重大情况单独督查。
    四、监管措施
    采取听取情况汇报、重点项目抽查,查阅档案资料、监测监管系统,实地核查项目等。
    五、监管程序
    (一)书面通知检查对象提供建设用地供应后开发情况监管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二)检查动态巡查工作相关文件资料、项目档案、监测监管系统,实地核查项目用地现场情况;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
    (四)将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违规处理
    经检查发现工作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纳入被检查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实行责任追究或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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