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二、监管内容
涉案财物的扣留、保管、移交及处理。
涉案财物,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交通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以及交通管理过程中,依法采取扣留、扣押、拖移、调取等措施所涉及的车辆、物品等财物。
三、监管方式
秩序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涉案财物扣押、保管、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督,并负责各单位移交涉案财物的保管、处置工作,同时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考核。
四、监管措施
纪检督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执纪执规监督;后勤部门负责各单位移交涉案财物的回收折现结算,资金上交财政工作。各单位负责涉案财物管理的具体落实。
五、监管程序
法制部门(法制员)在审核案件和开展执法检查考核时,应当对涉案财物管理情况一并审查,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置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通知办案部门或者办案的交通警察及时予以纠正。执法单位负责人在审批案件时,应当注意对涉案财物一并审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和办案民警予以纠正。
支队直属各执法单位和各县(市)交警大队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的日常监督自查;纪监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督查力度,发现涉及违纪、违法的问题,要及时查处。
六、违规处理
对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