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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登记的监督
  一、监管对象
    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管所
    二、监管内容
    办理车辆登记、补牌证等业务,办理机动车检车、落籍、转籍业务,办理驾驶证申领、考试、发证、驾驶人管理等业务,办理驾驶证转出、转入业务。
    三、监管方式
    一是采取内部监管的方式。由所领导利用季考核、月通报、周讲评的方式,通过综合应用平台、业务监管系统对辖区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情况实施监控、分析,强化对业务办理中、后期进行监管。通过执法检查、执法自查,对各项业务的办理进行监督;二是采取外部监管的方式。通过“请进来、走出去”与群众面对面,主动接受社会和办事群众的投诉和举报等,并及时进行整改。
    四、监管措施
    内部监督:网上核查、业务检查、执法检查考、核督查等;外部监督:群众投诉举报、行风监督、行政服务中心检查等。
    五、监管程序
    市交管支队督察、纪检部门受理;查证属实;分类按规处理。
    六、违规处理
    违反规定办理业务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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