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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和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
    二、监管内容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和备案审批工作落实情况
    三、监管方式
    1.行政许可备案证明审核审批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公安机关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有关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审批、期限规范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四、监管措施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管程序
    1.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通过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4.通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检查。
    5.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违规处理
    对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使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责任人,依据下列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人民警察法》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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