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各区物业管理中心
二、监管内容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四)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五)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六)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七)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八)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管方式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四)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管措施
(一)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二)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三)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管程序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违规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