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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资格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监管内容
    根据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开展监督管理。(一)按照三审两公示程序进行资格审核;(二)将审核结果报房产局备案。
    三、监管方式
    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查、房产局组织各区交叉抽查。
    四、监管措施
   (一)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对区住房保障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二)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举报,并及时反馈。
    五、监管程序
    (一)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每批次廉租房分配之后一个月内将审核、分配结果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表备案。

 

    (二)与各区在区政府网站长期向社会公开的廉租房审核、分配情况核对。

    (三)在各区自查基础上,组织各区不定期交叉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四)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六、违规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和社区,在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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