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监管内容
根据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开展监督管理。(一)按照三审两公示程序进行资格审核;(二)将审核结果报房产局备案。
三、监管方式
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查、房产局组织各区交叉抽查。
四、监管措施
(一)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对区住房保障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二)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举报,并及时反馈。
五、监管程序
(一)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每批次廉租房分配之后一个月内将审核、分配结果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表备案。
(二)与各区在区政府网站长期向社会公开的廉租房审核、分配情况核对。
(三)在各区自查基础上,组织各区不定期交叉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四)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六、违规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和社区,在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