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依法行使房屋登记职权,从事房屋登记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管内容
(一)房屋登记程序的合法性
(二)房屋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不当登记
(三)房屋登记部门工作员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登记行为。
(四)其它需要监管内容
三、监管方式
(一)采取自查、抽查方式
(二)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它方式
四、监管措施
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管程序
(一)对负责房屋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员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做好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二)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房屋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监管。
六、违规处理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审核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