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监管内容
负责行政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现售及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机构贯彻执行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三、监管方式
1、依据上级要求开展房地产领域的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管措施
1、在受理商品房预售、现售业务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审核。
2、在受理房地产估价机构、经纪机构业务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不定期的进行后续跟踪管理。
五、监管程序
1、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检查。
2、可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核查现场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3、对房地产企业、估价机构、经纪机构检查时,必须有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做好记录。
六、违规处理
在检查过程当中,发现房地产企业、估价机构、经纪机构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