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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
    2.负责全市城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房屋的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管理全市城镇房屋测绘工作,测算和认定房地产重置价格;管理拨用房产;管理全市各类房屋产籍及档案;组织落实私房政策。
    3.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审批、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督与管理;负责各类存量、增量房屋转让交易、租赁、抵押的管理;管理房地产置业担保、信息、评估等中介机构资质,并监督其中介行为;负责房地产拍卖、典当等机构的管理工作;参与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租赁、抵押工作。
    4.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负责房改售房、集资(合作)建房、住房货币化补贴等审批工作;承担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的管理工作;组织房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负责拟订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标准。
    6.制定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认定廉租房住户资格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管理全市职工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档案;参与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制定;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立项、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回购、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前期准备、销售代理。
    7.承担全市房屋的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物业管理发展规划,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组织全市房屋管理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组织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参与全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参与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设计论证及综合验收;承担全市房地产行业统计工作。
    8.承担全市房屋鉴定组织资质和人员资格的认定及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行为和各类房屋结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危险房屋认定工作;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培训;参与城市突发事件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组织认定,并监督修缮工作;承担市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并对县(市)区房屋安全社会化管理进行指导与监督。
    9.承担房屋权属、房地产交易市场、物业、房屋安全、集资建房、城镇公房管理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依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调查处理房屋产权纠纷。
    10.指导县(市)的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管理及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县(市)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指导全市房地产协会开展工作。
    1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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