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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事项监管制度
  一、监督对象
    应当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水利建设基金代征部门。
    二、监督内容
    水利建设基金缴纳、执收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包括:应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执收,是否按规定严格执行减、免征政策,是否存在拖延执行行为。相关收入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是否存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方式
    (一)对应当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水利建设基金代征部门在水利建设基金缴纳、征收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实施日常监管;
    (二)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实施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接受公众的投诉举报。
    五、监督程序
    (一)市财政局根据上级部署、公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检查实施方案;
    (二)市财政局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的情况实施检查,制作财政检查签证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制度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六、违规处理
    (一)违反《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水利建设基金,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违反《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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