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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
    二、监管内容
    (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管方式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专项监督应当结合年度监督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日常监督应当结合履行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职责,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四、监管措施
    (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
    (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监管程序
    (一)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实施检查;
    (三)下达财政检查处理处罚告知书;
    (四)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财政检查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
    (六)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档案管理。
    六、违规处理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
    (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财政部门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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