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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买滚球的app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日期:2020-06-29    来源: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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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吉建房〔2020〕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销售代理行为

(一)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到市住建部门备案,未备案的,禁止从事任何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经市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并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或委托的经纪机构发生变化的,均应将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委托销售商品房项目名称等情况向市住建部门报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自行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预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进行预售,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严禁捆绑销售、额外收取服务费或签约费等变向涨价行为;严禁虚假宣传、恶意竞争操纵市场等行为。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代理过程中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营造虚假销售氛围。

(四)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建议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定期参加行业组织的相关知识培训,提升专业服务水平。

二、建立健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开机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对外公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应当主动公开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场(库)、停车位等主要规划指标信息,可售房源及其销售价格(一房一价)、商品房结构和装修等信息,商品房抵押、租赁、配套设施及权属等信息,前期物业管理信息,项目存在的不利因素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网上销售商品房的,要确保与销售现场的信息准确一致。

(二)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对外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服务项目的内容及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的依据及标准等信息,并向购房人告知明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销售人员应佩戴表明身份的标识。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市住建部门将采取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采取暂停商品房网签、经纪活动等措施,依法从严查处。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情况报备表

联系人及电话:

船营区:宋广宇  62041116

昌邑区:王 陆  62030403

丰满、高新区:张继亮 62066414

龙潭区:刘晓林  62056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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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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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吉建房〔2020〕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销售代理行为

(一)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到市住建部门备案,未备案的,禁止从事任何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经市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并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或委托的经纪机构发生变化的,均应将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委托销售商品房项目名称等情况向市住建部门报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自行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预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进行预售,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严禁捆绑销售、额外收取服务费或签约费等变向涨价行为;严禁虚假宣传、恶意竞争操纵市场等行为。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代理过程中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营造虚假销售氛围。

(四)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建议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定期参加行业组织的相关知识培训,提升专业服务水平。

二、建立健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开机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对外公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应当主动公开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场(库)、停车位等主要规划指标信息,可售房源及其销售价格(一房一价)、商品房结构和装修等信息,商品房抵押、租赁、配套设施及权属等信息,前期物业管理信息,项目存在的不利因素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网上销售商品房的,要确保与销售现场的信息准确一致。

(二)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对外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服务项目的内容及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的依据及标准等信息,并向购房人告知明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销售人员应佩戴表明身份的标识。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市住建部门将采取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采取暂停商品房网签、经纪活动等措施,依法从严查处。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情况报备表

联系人及电话:

船营区:宋广宇  620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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