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及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要求,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的排污单位中,应在2017-2019年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如尚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登记,应于2020年4月10日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对于应在2020年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10日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逾期无证排污将依法查处。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相关事项要求,请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进行查询。
咨询电话:62405424。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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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