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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基本编码 220197678000T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市 国 安 局
行使层级 省级,市级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66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安全部、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子项名称
责任事项 1.受理:(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核准:依审查结果作出准予许可决定能或不予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4.发文:将相关决定文件发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被许可人的监管责任。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吉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吉林省政府令第235号)第六条:建设单位建设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在向国土资源、规划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
1-2.《吉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吉林省政府令第235号)第七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租赁、购买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在向有关部办理手续之前,应当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
2.《吉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吉林省政府令第235号)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3.《吉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吉林省政府令第235号)第八条: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予以批准;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能够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在申请人按要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予以批准;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又无法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吉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吉林省政府令第235号)第九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审批决定,能够当场作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能够当场作出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依法检测、鉴定,以及根据本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所需要的时间除外。
5-1.《吉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吉林省政府令第235号)第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5-2.《吉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吉林省政府令第235号)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六、七条规定,未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审批的;(二)安全防范措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未经国家安全机关同意,擅自损毁、拆除或停止使用安全防范设施的。